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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发放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及其延伸点
【申请条件】:
本涉税指南适用于:对已办理发票核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在核定范围内发放发票。
【提交资料清单】: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需留存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业务流程】: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
0931-12366.
发票认证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及其延伸点
【申请条件】:
本涉税指南适用于: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列数据进行识别、确认。
对纳税信用A级和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由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能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关于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发票的上述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纳税人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在5月1日至7月31日可暂按上述规定自行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自8月1日起,按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规定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提交资料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选择抵扣或出口退税的,不需提供);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业务流程】: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文书规范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
0931-12366.
增值税发票核定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厅及其延伸点
【申请条件】:
本涉税指南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次(月)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提交资料清单】: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业务流程】:
【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文书填写规范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
093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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