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品目分类的制度解释
由于行业性质不同,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可能经常被政府采购项目、品目之类的属性、分类所困扰。其实,财政部之前出台的一些规定和最新的87号令对上述问题有明确的阐述。
一、政府采购项目属性的确定
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混合项目的情况,即一个项目中包含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中两种属性以上的内容,由此带来的项目属性的界定往往会引发争议。但是,项目属性的正确分类直接影响项目采购的规范性,这非常重要,且将直接影响具体项目的实施过程。而货物、服务与工程的属性界定,还涉及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财政部87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如果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项目属性的,则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由采购人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须先查询分类目录,同时,要兼顾项目实施效益。
二、政府采购品目的确定
财政部于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并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政府采购项目分为了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在这三大类下又细分了各级品目,相当完整与细化,如果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品目归类的,则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实践中由采购人按照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财库[2013]189号)原文有125页,大家可以下载保存。
下载网址
http://www.gov.cn/zwgk/2013-11/25/content_25340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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