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有哪些调整?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19-07-28 22: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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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见附表)。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

附表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起征点5000元)

附表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起征点5000元)

附表二: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起征点3500元)

例:小李月收入10000元,“三险一金”专项扣除为2000元。

起征点为35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3500-2000)×1%-105=345元个税;

起征点为5000元的情况下,没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需缴纳(10000-5000-2000)×3%-0=90元个税。

,用之于民。在我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的兴旺发达、繁荣富强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而国家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社会各界缴纳的税收为物质基础。因而,在我国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纳税。

图文: 财务科  田晓满

审核:曹庆锟

编辑:奚群   王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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