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发生应征增值税的业务,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么?
申请代开需要注意什么?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问:哪些情形下自然人(即文件中的“其他个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一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二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一、情形二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情形三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四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保险代理人规定执行。
情形三、情形四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02
问:如果发生符合上述情形的事项,自然人都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不一定,仍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
第二,应税行为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03
问:特定行业企业代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专用发票有什么特别规定?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来源:上海税务、重庆税务微信
点击“阅读原文”,收看试听课程、报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