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住建厅网站、合肥晚报
11月起,安徽将采取电子化信息甄别、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盯紧”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防范出现人为干预和暗箱操作。
10月8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1、
对建筑工程合同,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及到岗履职情况,人员变更手续是否依法依规办理;
中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和违法分包。
2、严禁插手干预工程
:
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信息;
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以及公职人员涉嫌参与串通投标、、、玩忽职守、贿赂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机关调查。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18〕164号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五条: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否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审批、核准部门的意见;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标活动;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
(六)投标人是否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等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对已完成招标活动的项目报备材料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
第七条对建筑工程合同,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建筑工程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第八条:
(一)关键岗位人员与中标人投标文件是否一致及到岗履职情况,人员变更手续是否依法依规办理;
(二)中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九条、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条 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确认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推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和履约信息的交换、公开和共享。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受理。
第十四条。
、高效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处理投诉时,,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依法依规做出处理决定。
设区市、。
第四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符合招标条件、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查处,按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应于7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或按规定予以公开,并推送至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十八条,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
(三)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和有关信息;
(五)收受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依法依规处理或移送有权处理部门。
第十九条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以及公职人员涉嫌参与串通投标、、、玩忽职守、贿赂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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