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2009 3号告诉你员工通讯费用不用纳税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19-07-31 0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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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结合一些地方的样本,我们对此进行比较,并作出学习理解,以供大家参阅。

[学习理解]

从上面的回复意见看,主要是有如下几种观点:

我们再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这儿解释了,福利性的补贴,既然会计上是作为福利费核算的,但是如果是固定的按照公司制度来一并发放的,则归集到工资薪金当中,但此举就存在税会差异的问题了,即税的认定标准分类与会计上的不同。不满足条件的,则作为福利费。

但这儿并没有提到什么是福利费补贴,包括通讯费吗?如果按照部分税务机关的理解,国税函[2009]3号文件没有提到,是不是就不予认可了呢?小编认为,福利性补贴就看企业如何定,并不是国家的制度来强制要求的。34号公告本身也基本上延续了财企[2009]242号的意思表达。

基于上述的意见,我们来看,如果对于个人报销的部分,是认为属于与收入无关?还是认为属于福利性补贴?(补贴分为发放与报销两类,发放的依照34号公告认为属于工资薪金归类,如条件符合,则可以并入工资薪金),注意,这儿是可并入。如果是报销,则是认为属于福利性的补贴了,这也是较多地方的理解。当然从北京国税的理解来看,在无法有效判断的情形下,也是一种判断下的处理意见。我们还是要好好的结合当地的理解实施汇算清缴工作,毕竟,在国家的大政策下,征管当中的判断,如果涉及的金额较小,作适当的调整可能更有利于风险管理。

(来源:第三只眼微信公众号,标题图片转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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