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版)
一、适用范围
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务登记
合肥市国税局已与合肥市地税局对接,将市地税局所辖纳税人信息电子数据,全部导入市国税局金税三期管理系统中,各主管国税机关正在逐户核实纳税人基本信息,可能出现某些纳税人需要通过电话核实相关信息的情况,希望您保持电话畅通,积极配合税务管理人员相关工作。凡是主管国税机关能够核实您的基本信息,您无须再办理税务登记,建议您通过网络办理各类办税事项。
三、发票领用
(一)发票种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文件规定,您所领用的发票免收工本费。
(三)过渡期发票领用规定
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您的业务需要,如您的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不动产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请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事项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对应的增值税应一并缴纳。
四、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五、税收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