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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6]36号
: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2016年2月24日
附件: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第二条 。
第三条 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
第四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变动幅度。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1亿元,投标额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二)最高投标额限定。。
第五条 中标原则。
(一)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全场投标总额大于当期招标额时,按照高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二)当边际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进行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六条 基本存款额和利率下限。,当期存款额全部为竞争性招标量。。
第七条 利率折算原则。,一年按365天计算。
第八条 质押比例。,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分别按存款金额的105%、115%质押。
第九条 招投标时间。,。
第十条 应急投标。参与银行不能通过招标系统进行正常投标时,,,进行应急投标。。超过投标截止时限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第十一条 应急质押。投标结束后,参与银行质押债券不足致使无法正常结算需要应急处理的,应及时向操作室报告,,进行应急质押。。应急质押的截止时间为招标结束后一小时内。参与银行未能按规定及时补足质押债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存款银行质押债券的市值监测,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本规则未尽事宜,。
(二)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
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