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的变化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下列制度修订将对你的学习产生重要影响,请知悉。
1.休学创业学生学习年限
休学创业学生(需附有效相关证明)在校学习年限加休学、保留学籍年限,4年制本科生最长为10年,5年制本科生最长为12年,2年制专升本学生最长为6年。
2.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3.请假手续
学生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在紧急情况消除后2日内予以补假)。
4.旷课时数计算
课堂教学时间旷课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
5.毕业设计(论文)修读时间
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须在毕业学期修读,如需提前修读,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修读。
6,课程成绩记载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均计入学生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7,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按照学校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8,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认定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9,缓考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申请缓考,经审核同后方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在考前及时提出申请的,须在事后2日内及时补办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论。
10,转专业
(1)在纪律处分期限内的学生不可申请转专业;
(2)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3)休学创业复学的学生,因后续创业实践需要转专业,需提供相关创业证明,经所在专业学院及创业学院审核通过,报教务处、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可转入相关专业。
11,休学
休学创业(需附有效相关证明)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休学时间,但在校学习时间和休学时间合计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12.保留学籍
(1)在校生应征,须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可至退役后2年,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规定的相应最长学习年限。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项目,须办理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最长不超过交流期限。
(3)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13.退学
新增退学条款: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的予以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我校录取的,其已经获得学分经认定,可予以承认,具体按学校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14.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获得的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百分之八十及以上的,可申请结业,学校审核通过后发给结业证书。
15.学位
(1)对已办理毕业手续、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可补授学位。
(2)在学期间因学术不端行为、考试作弊且情节严重等原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有突出表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1.在由浙江省教育厅及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组织或经上述机构认定的学科竞赛中获三等级及以上;
2.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通过者(论文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论文发表的截止时间夏季毕业的为当年5月31日,冬季毕业的为当年12月31日,以出版日期为准);
3.在《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及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通过者(作品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作品发表的截止时间夏季毕业的为当年5月31日,冬季毕业的为当年12月31日,以出版日期为准);
4.在学期间以第一授权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5.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
6.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7.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8.前三年(4年制本科)综合测评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5年制本科前四年综合测评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2年制本科第一年综合测评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
9.取得其他与本条款1至8项水平相当的成果。
16.辅修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发放辅修专业修读证书,符合辅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并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须属不同学科大类)。未取得辅修专业修读证书,但获得辅修专业总学分达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50%及以上者学校发放辅修专业学习证书,50%以下者学校出具学习成绩证明。
17.《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1、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标准》测试(5年制学生在校期间需测试4次,港澳台、留学生、交换生也都需要参加测试)。
2.从2015级起,大三、大四的学生,每学年《标准》测试前,必须参加8学时的身体素质课,且《标准》测试合格后,可获得0.5学分,计入第二课堂学分,在校期间须完成《标准》测试1学分。毕业时,未获得者按结业处理。
18.考场规则
(1)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带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一律不准带入试场,其他带入试场的物品应自觉放置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
(2)除语言课程听力考核外,学生不得携带调频接收设备进入考场。听力考核过程中,学生不得擅自录音。听力考核部分结束后,学生不得再使用调频接收设备、不得佩戴耳机。
19.学生证补办时间
学生证补办手续每学期两次,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和第十三周。
图片来源:阳光视觉